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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电总局:互联网平台视频点播需有《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》

《通知》要求,现已开展电影发行和放映服务的点播影院、点播院线需在《通知》发布之日起30日内进行相关整改,并向相关政府部门备案。

日前,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发布了《关于点播影院、点播院线经营管理工作的通知》。

《通知》规定申请成立点播影院除工商注册信息外,应当明确隶属院线、所用点播院线计费系统和放映系统设备等信息,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批准,获得《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》。另外,申请成立省内点播影院需满足所辖点播影院数量不少于30家,由所在地省级电影主管部门批准,获得《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》;申请成立跨省点播影院,所辖点播影院数量不少于60家,由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批准,获得专项《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》。

《通知》要求,现已开展电影发行和放映服务的点播影院、点播院线需在《通知》发布之日起30日内进行相关整改,并向相关政府部门备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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责任编辑:枯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