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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电总局:停播节目不得复播 包括不得转到网络播出

《通知》还指出,切实强化重点节目备案管理,健全相关配套制度,建立问题节目公开批评制度,加强属地管理和审查监看等。

1月7日上午消息,国家新闻广电总局近日发布了《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节目备案管理和违规处理的通知》,指出要严肃违规节目处理处罚,进一步完善问题节目整改、警告、停播制度,严肃整治在政治导向、价值导向、审美导向上出现的问题。

《通知》指出,广播电视节目要坚持讲品味、讲格调、讲责任,坚决抵制低俗、庸俗、媚俗。凡被总局发现问题、受到总局《收听收看日报》点名批评、或被总局以其他形式批评的节目,依据《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违规处理办法(试行)》(广发[2009]30号)中有关条款予以相应处理。

所有受到总局整改、警告、停播处理的节目,一律不得以成片、剪辑、花絮等各种形式复播、重播或变相播出,包括不得通过各种形式转移到互联网新媒体上播出。

《通知》还指出,切实强化重点节目备案管理,健全相关配套制度,建立问题节目公开批评制度,加强属地管理和审查监看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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责任编辑:水母